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