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合理设置访客、物流配送车辆停车位,商业建筑、城市综合体等应当设置货物装卸、接送客人的临时停车位。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