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乡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