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