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