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有效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