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会仙湿地公园内摆摊经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不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摆摊经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