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