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