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