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和行动计划,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分领域建设指南,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督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