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推进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