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业主自治工作;(二)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三)支持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权益,反映业主诉求;(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政府应急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