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业主自治工作;

(二)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三)支持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权益,反映业主诉求;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政府应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