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