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