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旅游、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保障安全运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