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万峰湖保护范围内的群众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禁止或者限制在万峰湖保护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