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