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