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划定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人民政府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合理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逐步实现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