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