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

(二)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