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热线事项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按时办理、答复、反馈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事项;
(三)分析涉及本单位的热线事项,对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研究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四)主要负责人定期上线接听服务对象来电,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反映问题;
(五)负责热线知识库涉及本单位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
(六)做好其他热线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