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热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热线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市热线事项的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和督办等工作,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回访;

(三)监督、考核承办单位热线工作;

(四)对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热线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及智能化建设,推进智能语音、智能客服、智能回访、智能质检等功能应用;

(六)建立和完善本市热线知识库,提升智能化水平;

(七)组织、指导本市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