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热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热线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市热线事项的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和督办等工作,对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回访;
(三)监督、考核承办单位热线工作;
(四)对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热线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及智能化建设,推进智能语音、智能客服、智能回访、智能质检等功能应用;
(六)建立和完善本市热线知识库,提升智能化水平;
(七)组织、指导本市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