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市、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