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鼓励研究和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建筑和城市特色风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