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反餐饮浪费工作作为全链条节粮减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餐饮浪费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相关制度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加强食堂管理,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检查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居民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喜庆节约用餐。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