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养成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的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全省反食品浪费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