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培育重点电商产业集聚区,引导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