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提供创业扶持、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