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华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华侨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财产。

华侨向本省捐赠的,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