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政务服务、卫生健康、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数字无障碍建设。对使用数字公共服务确有困难的人群,应当提供可替代的服务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