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三十二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新型工业网络部署,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加快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