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十八条有效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公共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或者计划,采取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