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