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创新攻关、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生产与基地提升、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等,并将种子储备、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