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