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一)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四)其他依法不得推广、销售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