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