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业生产,应当服从基地规划布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基地或者随意改变基地用途;

(二)种植影响基地制种的其他同类农作物;

(三)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四)开展其他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