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