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