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