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引种者应当按照区域试验要求,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适应性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