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品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

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