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该人员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业绩视为其本职工作业绩,在行政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上,与其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业绩和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业绩同等对待,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予以同等考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