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推进赤水河流域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