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酱香型白酒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匠、技能人才和技术人才等的认定、管理、培养,规范酱香型白酒技术培训,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和文化传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