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