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迁移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对已经停用或者报废的信息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应当自行拆除。

对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者损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