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工业领域信息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和应用创新,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加快标识规模应用推广,支持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应用,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动在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